不記名投票衍生亮票?
投票過程中,將圈選後的選票亮示給他人稱為亮票,一般在不記名投票、祕密投票時,許多國家皆明文禁止亮票行為。
各國對議長選舉能否亮票的見解不一,日本是記名投票,台灣在2016年以前採取不記名投票,但因為議長賄選問題,技術性亮票在議會存在已久。
2014年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曾以黨紀約束黨籍議員要全數亮票,要求縣市正副議長選舉票票入匭,跑票者一律開除黨籍,造成民進黨籍議員投票時將選票正面朝上,用各種方式技術性亮票給民進黨監票員,但綠大於藍的台南市議會還是發生跑票,導致國民黨議員李全教當選議長。
議會亮票曾犯法?
2010年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國民黨市議員陳麗娜和民進黨市議員蕭永達率先被以涉嫌「注視確認選票蓋章處」或「吹乾油墨,攤開選票」等方式亮票,被高雄地院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
當年的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藍綠陣營皆要求議員亮票,檢方事後以妨害秘密罪偵辦。包括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直轄市議會,上百位議員吃上官司,多數選擇認罪換取緩起訴,但也有獲判有罪、無罪者。上述2014年的正副議長選舉,檢方也總共偵辦9件亮票案,涉及119名議員。
為何修法記名投票?
2015年,最高檢察署針對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一併駁回非常上訴,高雄市議會蕭永達等9名市議員亮票案最後獲無罪確定,等於此後類似的議長選舉亮票案,都作成無罪判決。
當時多數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選議長亮票可能跟賄選有關,應另外偵辦,但以洩密罪來法辦亮票議員過於牽強,因此決議無罪。之後也有高等法院法官判刑認為,議會選票不是政府機密,亮票無罪。
於是2016年立法院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改成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
最高法院2021年6月也更新資料,指出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所以選舉正、副議長時亮票行為,雖有爭議,但刑法沒有明文規範之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