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去年開始研議,經多次協商後最近獲縣議會審議通過,但因條文中沒有對流浪動物照顧是否合法有更明確的規範,引起動保人士關切。
為了要朝向友善動物城市前進,花蓮縣議會今(7)日通過了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多達17條條文中除了規範飼主、強化土地管理責任外,還有加強稽查捕獸夾、協助民間收容等規定,搭配動保法相輔相成。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所長周黃得榮提到,「設整個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雇主僱用的勞工不能對動物有一些宰殺食用等等的行為,未來是不是得設寵物殯葬專區。」
不過這次的條文,卻沒有針對流浪動物否能餵養、捕抓、野放等問題做出規範,引起動保人士不滿,認為只是流於形式。
花蓮動保人士林小慧提到,「因為這些流浪狗說實在的也是因為人類的棄養啦,我們只能說盡量地餵食跟照顧,但餵食上就很多人會一直找麻煩啦,例如公家單位。」
促成花蓮動保條例的議員則是指出,現在最重要的是先有法條,未來可以滾動式檢討。
花蓮縣議員張美慧指出,「有人說這(動保條例)指的是寵物啊,很多其他的動物沒有納進去,還有一些流浪犬等等的議題,因為動物保護的層面很廣,那我們先聚焦以及先擬定大方向的一個推動。」
一般民眾則是認為,動保自治條例能否有效落實執行還須觀察一段時間,但也希望流浪動物的相關問題可以更明確的加入自治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