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上映的電影《全民公敵》,負責追蹤可疑嫌犯的國家安全局NSA等單位,利用藏有發報器的裝置追蹤目標,隨後真正的嫌犯把裝置放進男主角口袋,讓男主角陰錯陽差,在完全不知怎麼回事的情況下,成了被情治單位追殺的目標。
隨著科技進步、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電影中描述的跟蹤手法顯得過於老套。許多現有的手機軟體打開之後,會有各式各樣的廣告出現在螢幕上,軟體還會針對手機持有人的搜尋習慣呈現不同的廣告,而每一支手機都會有一個獨特的廣告身分代碼。
美國前警方資料分析員達溫霍爾指出,「這個廣告代碼會定期發送訊號,包括代碼本身,以及手機在哪個期間出現在什麼地方。」
每個郡或城市,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個代碼,一定期間累積下來,就是為數可觀的資料庫,而這些資料庫成了相關業者到處兜售的財產。
美國一家設在維吉尼亞州的公司,以每年9000美元左右的代價,把資料庫賣給各地執法單位。當然,手機持有人本身是完全不知情的。
從好的一方面來看,執法單位掌握這樣的資料,可以在案發後更快掌握可疑嫌犯的行蹤,甚至自案發前,從特定行蹤判斷出被追蹤的人是否正在準備進行非法活動,藉此防患未然。
美國阿肯色州檢察官凱文梅卡爾夫說明,「一旦使用就可以知道是否有人想犯案,或者是否面臨危害。」但司法體系最講究的就是必須符合程序,有這樣的科技協助,警方等於不必申請法院的搜查令,就動手進行跟監。
電子前線基金會EFF代表班奈特塞佛斯表示,「憲法第4修正案應該是保護我們,免於被政府當成間諜般跟監。其意旨應是政府不能滲透我們的手機,無視司法程序拿到我們的貼身資料。」
司法權與隱私權的拔河,目前看來沒有終結的跡象。EFF以及若干民間團體就呼籲極度重視自身行動隱私權的民眾,如果不想被執法者以科技手段追蹤,可以隨時保持離線狀態,必要時才連上網路。當然,關閉Google之類的手機定位功能、修改應用軟體的隱私權設定,也是可行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