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不當接觸 懲戒法院判石木欽撤職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於民國86年到106期間,與富商翁茂鍾長期不當接觸、並透過妻兒買股票牟利5千多萬,懲戒法院一審判決罰俸1年,約354萬元,引發輕判討論。全案上訴後,今(2)天二審宣判,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全案定讞。石木欽透過委任律師,表達遺憾,批評這是一個因人設事的判決。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佳和實業負責人翁茂鍾不當接觸,遭到監察院彈劾,全案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去年一審判決,罰俸1年,約354萬。而且認定大部分事實,已經超過舊版公懲法規定的10年追懲期,不予議處。

不過,全案上訴二審後,二審認為石木欽在2016年的買賣股票行為,還在法官法追懲的時效內,並且認為犯罪時效連貫,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全案定讞。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表示,「法官懲戒的目的,不僅在導正法官的不當行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對於現職法官,也有達到警懲的預防作用。」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司改會認為,這個案子已經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值得贊同,也呼籲懲戒法院,應該以同樣標準,審理其他相關案件。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應該用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擔任公務員才對,這個這麼簡單的道理,為什麼這麼難判斷,整個司法如果沒有自清的話,人民不會相信司法是公平的。」

石木欽委任律師廖芳萱表示,「那些超過10年的行為,都要納入懲戒,那我們認為說,這個適用是專門針對委員長一個比較新的見解,所以我們對這個判決蠻遺憾的。」

對於判決結果,石木欽透過委任律師,強調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完全失去行使懲戒權的意義,痛批是一個因人設事的判決,對於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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