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2000件毒駕 政院修法尿檢陽性就成公共危險罪

不只酒駕零容忍,毒駕也很危險,行政院今天宣布,通過刑法等修正草案,毒駕只要經過尿檢陽性,不再需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會構成公共危險罪。依個案情節,如果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過去3年來,警方取締毒駕案件,就超過2000件,不過,要確認是否有吸毒,需要驗尿等方式檢驗,警方在實務上執行,有一定難度。

清潔員執行公務,突然有輛轎車,朝他高速衝撞,台北市20日這起事故,警方發現,駕駛疑似吸毒上路;1年多前,許姓公車司機,行經台北市內湖,釀成1死1傷,二審認定,肇事原因,和他案發前3天,吸毒有關,判刑5年6月,毒駕引發道安問題,行政院23日通過刑法等修正草案,明定毒駕的違法要件。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這一次的修法,只要毒駕,尿液經過檢驗是有陽性的話,我們就修法認定它就構成刑責。」

攤開數據來看,警方取締毒駕件數,從108年1400多件,去年和前年,也都超過700件,但最後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的,只佔不到一成,因為在過去,毒駕除了要經尿液檢驗,判定陽性,還規定必須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刑責。

但這要如何證明,警方坦言,因為舉證困難,毒駕大多只有開罰。

台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專員楊志宏說,「這個是屬於一個,不是非常明確的法律概念,我們過去實務操作上,除非是駕駛人他有肇事,致這個人有受傷或是有財產損失的狀況比較會適用,其他的方面的話,容易受到法院的質疑。」

政院提修法,只要毒駕尿檢陽性,就構成公共危險罪,最重處3年徒刑;如果致人於死,則可能面臨10年刑期;至於,10年內再犯,依個案情節,最重處無期徒刑。但毒駕不像酒駕,吹氣就能知道有沒有超標,必須通過驗尿檢測,實務執行,其實也有難度。

楊志宏指出,「依照我們取締毒品駕車的這個程序,如果說駕駛人他如果沒有一些其他的特殊的因素,他如果拒絕進行驗尿檢驗的話,那一般我們實務上的作法,也只能做告誡的處理。」

除非警方攔車,發現駕駛車內藏毒,可以要求驗尿,正常情況下,只以神情恍惚等理由,民眾可以拒絕配合,這回,修法不輕易縱放毒駕,但後續相關配套,也需一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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