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爭女案違憲判決——追求子女最佳利益,切勿本末倒置【觀點】

示意圖。(圖/美聯社)
憲法法庭27日針對台義爭女案作出史上首件裁判憲法訴願判決,指出普通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未讓8歲女童有陳述意見機會,乃屬違憲。然而,在目前的家事審判實務上,將未成年子女請到法庭上來,非但極其罕見,甚至是多數家事法官極力避免的;而此並非否定子女有其意願,也不是否定子女表達意願的權利,而是為了在審理程序中,貫徹追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

(※ 文:孫健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父母子女關係應以追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這樣的說法,似乎早就是自明之理,我第一次在親屬法教科書上讀到諸如此類的說法,還覺得這不是廢話嗎?然而,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中,這樣的觀念,以及基於這種觀念而制定的法律,毋寧是非常晚近的產物。

無法律,無最佳利益

要在法庭上談論「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你得先有個人主義的親屬法。個人主義是意思是,以個人作為衡量利益及損害的標準,你先得在法律上把未成年子女當成一個人,才能在法庭上談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有了個人主義的親屬法,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並不當然就是法律優先保障的對象。

台灣跟現代法律體系的接觸,隨著日本殖民統治而到來,然而,終日治之世,日本民法的親屬、繼承兩編,始終沒有施行於台灣;在二戰落幕、日本殖民統治結束之前,台灣人的身分關係,都是適用傳統中華法系下的台灣舊慣,而在封建社會發展出的這些舊慣,是以家族為中心,自難奢談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遑論子女的意願。

即使在戰後,個人主義的親屬法隨著中華民國的統治而到來,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夫妻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原則上要跟著爸爸,除非爸媽說好要讓孩子跟著媽媽,或者除非爸爸死掉了。按照當時的法律,爸爸的利益優先於媽媽,至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本就上不了檯面。

現在的家事法官,在涉及父母子女關係的事件中,需要知道並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是因為法律這樣規定。在法律上有這些規定之前,家事法官根本就沒有義務、甚至也沒有權限去了解子女的意願所在。

所以,至少就現行法來說,法律並不是阻隔法官探知子女意願的玻璃;恰好相反,正因為法律上先有這樣的規定,在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將子女之意願考量在內,才會成為法官的權限與義務所在。

示意圖。(圖/美聯社)

子女最佳利益應於程序貫徹

正因為法律這樣規定,在涉及父母子女關係的家事事件中,法官應該試著探知,未成年子女意願所在,但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法官必須直接聽取子女的陳述;是要直接聽取,還是要透過其他方式讓子女表達意願,應由法官斟酌個案情形,加以判斷。

在目前的家事審判實務上,家事法官通常是透過其他機制了解子女的意願,像是社工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或者選任程序監理人,將未成年子女請到法庭上來,非但極其罕見,甚至是多數家事法官極力避免的。

事實上,家事法官不但通常會極力避免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陳述,往往也會極力避免子女的意願成為爭訟的焦點,不是因為否定子女有其意願,也不是否定子女表達意願的權利,而是為了在審理程序中,貫徹追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

按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共有7款,「子女之意願」只是其中之一,既不是唯一、也不是最重要、最關鍵的因素,並不是孩子說想跟誰一起生活,法官就必須由那一方的父母行使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聚焦於子女的意願,本無必要。

而且,在酌定或改訂親權行使的家事事件當中,孩子本來就已經被夾在相互爭訟的父母之間,一旦法官任由父母將子女的意願成為爭訟的焦點所在,在父母之間選擇、表態的壓力,將會加倍尖銳,這也會增強父母爭搶子女,或對子女加以討好、脅迫、洗腦、離間的動機,考量到這些狀況,孩子在法官面前說出來的「意願」,也會變得難以盡信。

不讓子女意願成為爭訟焦點的審理方向,一方面是為了不讓父母把心思花在確保孩子能在法庭內、外說出對他/她有利的話上,另一方面,則是要促使父母把心思花在說服法官,自己能夠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更有品質的陪伴、更能確保未來子女與他方的會面交往。如果一個為人父母的人,只想到要讓孩子在法庭上開口說話,企求能夠對法官動之以情,反而會讓人懷疑,這個人是不是真的仔細想過,孩子的最佳利益是什麼。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不只該體現在裁判書上的判斷,更應該貫徹於家事事件的審理程序,如果父母之間的爭訟無可避免,避免子女因此遭到不必要的壓力或傷害,就是家事法官在審理上應有的認知;正是基於這樣的理念,家事法官多半會避免子女的意願成為爭訟的焦點,為了貫徹這樣的理念,往往必須同時避免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陳述。

示意圖。(圖/美聯社)

獨尊意願表達有欠考量

家事事件由普通法院審理,頂多只能上訴或抗告到最高法院,憲法法庭並不是最高法院的上級審,歷審法院都認為,沒有直接聽取子女陳述的必要,憲法法庭無權指摘這樣的見解,除非它違反了憲法的基本原則,或是侵害了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這正是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看法。

正如不同意見書所指出的,家事法官不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陳述,到底侵害了憲法上的什麼基本權、為什麼法官直接聽取子女陳述才能滿足這項基本權、這項基本權為什麼重要到,即使有著前述諸多考量,家事法官還是非得直接聽取子女陳述不可,多數意見根本講不清楚。

儘管講不清楚,憲法法庭卻還是認為,只因為5歲或7歲的孩子已經能夠說出自己的想法,就非得讓她面對這一切,原來大法官跟家事法庭常見的不友善父母,如此地心有靈犀,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諸多家事法官與家事律師多年來的堅持與耕耘,就這樣瞬間化為烏有,某一份協同意見書自承「裁判憲法審查乃第四審」、「僅在裁判適用法律所持見解,違反憲法而嚴重侵害受不利裁判當事人之基本權時,始會啟動」的說法,就顯得格外諷刺。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示意圖。(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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