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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無法同婚,是對方國家問題?「亞洲第一」光環下的缺憾【觀點】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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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婚法制化迄今將屆滿3年,然而跨國同婚仍欠缺完整配套,台灣公民若想跟來自同婚尚未合法國家的同性伴侶結婚,在實務上將會被戶政事務所拒絕。進到法院審理的跨國同婚案,目前可說是每戰皆捷、全面勝訴。遺憾的是,內政部至今仍堅稱判決都屬個案,不願意更改違法見解。

(※ 文: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召集人)

台灣同性婚姻自2019年法制化迄今即將屆滿3年,然而跨國同婚仍欠缺完整配套,台灣公民若想跟來自同婚尚未合法國家的同性伴侶結婚,在實務上將會被戶政事務所拒絕。

然而,此情況於2021年迭經行政法院於多起判決中認定行政機關違法、敗訴(詳述如後),2022年2月亦經監察委員調查,認定政府違背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與國際人權公約,並具體建議應儘速謀求改善。可說政府一再被認證有錯,卻迄今怠於行動,成為「亞洲第一」光環下讓人難以理解又亟待彌補的缺憾。

跨國伴侶最常面臨的困境就是居留、團聚的問題,自2020年初COVID-19疫情大流行後就難以見面的跨國同性伴侶們,繼續熬著難以團聚的日子。2021年5月台灣澳門(信奇、阿古案)同婚登記案的勝訴,曾為跨國伴侶們帶來希望,但是勝訴宣判第二天立即提出婚姻登記聲請的台日伴侶阿樹與AZ,卻仍舊被戶政單位打了回票。

接著2021年11月台星小C美蘋案再次獲得勝訴,然而戶政單位在上級主管機關內政部未變更函釋見解的狀況下,對於能否為跨國伴侶登記結婚仍舊遲疑,也因此伴盟分別在高雄市、桃園市、新北市代理的另外3對台港伴侶婚姻登記案,目前依舊沒有下文。

2021年1月,司法院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修正草案,希望明文保障至少一方是台灣人的跨國同婚,但會銜行政院後,行政院迄今尚未將該官方版草案送至立法院,而立法院雖已另有跨黨派提案之5個不同版本的涉民法修正草案,但修法亦毫無動靜,司法訴訟乃成為2021年爭取跨國同姓婚姻權的重要手段與希望。

跨國無法結婚,是對方國家的問題?

2017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台灣未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已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否則相同性別的2人可以依照民法至戶政單位要求登記結婚,然而2019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通過後,內政部卻以行政函釋通令全國戶政單位,要求戶政單位審查同性伴侶雙方當事人的國籍,若當事人一方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則不准結婚登記。

事實上,同婚專法本身並沒有明文禁止跨國同婚,內政部之所以通令全國戶政,只允許雙方當事人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婚姻登記,其所持的法律依據來自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不過內政部看似「依法行政」,實際上其對於相關法律的解釋適用根本是違法濫權,說明如下。

法院認證第一錯:應援引涉民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排除「禁止同婚之外國法」的適用

2021年3月祁家威與馬來西亞人登記結婚案判決出爐,法院認為同性婚姻已經是我國現行法律秩序的一部分,然而依照內政部函釋見解,將使得台灣人與某些外國人無法締結同婚,此結果牴觸了我國的法律秩序,也造成不平等待遇,因此認定應該要以涉民法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排除不允許同性婚姻的外國法(在本案即馬來西亞法)的適用,只要當事人文件齊備,應即允許依據我國法登記結婚。

以公序良俗條款排除適用外國法,在台灣早有前例,2019年我們也已投書提醒我國政府,過往柬埔寨政府曾明令禁止柬埔寨人民與台灣人通婚,為了解決台柬婚成立的問題,法務部就曾以行政函釋說明:「鑒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指定適用之外國法,其適用之結果如有妨害內國公序良俗,危及內國一般私法生活之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內政部也循此邏輯,順理成章地開放台柬異性婚的登記。

然而無論是法務部或內政部,遇上同婚就態度丕變,將公序良俗條款當作洪水猛獸,堅稱不到萬不得已不能採用,即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都已在判決書中懇切呼籲行政機關,堅持涉民法第46條適用結果將不合理地剝奪人民基本婚姻權,構成性傾向歧視,然而內政部卻仍將法院此等具有原則性和共通性的重要論理,視作單獨「個案」判決結果,不願將此一顯而易見的道理,通案適用到其他根本相同情形的跨國同性結婚登記「個案」中。

(圖/法新社)

法院認證第二錯:既有行政函釋見解,漏未考慮涉民法第6條反致條款

2021年5月,伴盟律師團代理的台灣與澳門籍跨國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登記結婚一案判決出爐,法院透過涉民法第6條反致規定准許兩人登記結婚。

涉民法第6條明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法院採納伴盟律師團見解,認定依照澳門民法典規定,婚姻的準據法採當事人的常居地法,而澳門人阿古的常居地其實在台灣,因此依據台灣涉民法第46條前段適用澳門法的結果,應先依涉民法第6條反致適用台灣法。也因此法院拒絕適用內政部的函釋,認定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的行政處分違法,命戶政必須辦理兩人登記結婚。判決後被告機關未上訴,阿古、信奇已於判決確定後順利登記結婚。

跨國同婚議題所涉反致原則,在個案中將會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狀態(如住所地)而有不同結論,因此信奇與阿古雖然成功登記,卻無法在其他跨國同婚個案中也都運用反致原則來准許登記。但無論如何,法院判決再次提醒內政部,僅以《涉民法》第46條作為法律依據來通令全國戶政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是錯誤且違法的行政命令。

法院認證第三錯:內政部與戶政單位無權實質審查跨國婚姻的準據法

2021年1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給出了第三個勝訴,伴盟律師團代理的台灣與新加坡籍同性伴侶小C與美蘋結婚登記案,經過近2年的審理,法院以不同於前面2個判決的理由,再次肯定跨國同婚。

在此案中,法院梳理了婚姻法律的修正歷史與立法理由,判定立法者並未賦予內政部與戶政事務所實質審查當事人婚姻成立與生效要件的權力,在涉外婚姻登記事務上,更沒有權限審查決定當事人婚姻所應適用的準據法,因此只要跨國同婚當事人提出來的結婚登記文件完備、真實,戶政機關就負有義務辦理其結婚登記。

事實上,異性跨國婚姻向來也是如此辦理,戶政並不會在受理登記申請時去審查決定當事人婚姻所應適用的準據法,益證我國目前對於辦理同婚登記所採取的行政處理方式實在是大小眼,而有性傾向歧視之嫌。本案判決後,被告機關亦未上訴,因此當事人已經順利完成結婚登記。

勝訴連連卻仍碰壁的跨國同婚

目前進到法院審理的跨國同婚案件可以說是每戰皆捷、全面勝訴,3個勝訴判決甚至給出了3個不同理由、明確拒絕適用內政部的違法函釋,而作為被告的3個地方戶政機關則均未上訴,當事人皆可依判決意旨登記結婚。遺憾的是,內政部至今仍堅稱3個判決都屬個案,不願意更改違法見解。

我們注意到某些不明究理的群眾往往埋單「跨國同婚之所以未能合法,是對方國家未合法的問題,不是台灣」這種說法,討論到來自中國的同性伴侶時,由於中國對於台灣的武力威脅和政治關係緊張,此等排拒態勢更是甚囂塵上,甚至不乏聲稱這有「國安問題」云云,悍然拒絕去看見這些說法裡頭明顯的人權問題與性傾向歧視,以及我國法院已經再三否定此種把跨國同婚議題推託給他國法律的藉口。

我們認為這類的「排外(中)」思維不但不利於憲政法治,甚至也不利於台灣的民主和獨立,因為恰恰好是台灣的司法獨立和民主自由共同造就了台灣同婚成為「亞洲第一」,用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人權價值來團結台灣社會,連結國際盟友,拓展實質外交才是我們該走的路。而跨國人民通婚,絕對是最實質與有意義的結盟及外交。

2021年初司法院將涉民法修正草案版本送交行政院會銜後就沒有下文,期間伴盟多次赴內政部與行政院前抗議,卻從未得到政府的實質回應。2021年末陸委會突然拋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似乎有意解決兩岸跨國同婚,但是在草案預告修正後也尚未送交立法院審議。

對照政府為台柬異性婚積極解套的態度,我們不禁懷疑,難道政府官員在同婚通過後的現在,仍舊沒有把「同性結婚」當作「結婚」,仍舊沒有把「同性家庭」視為國家應該盡力保護的家庭,而是持續把同性伴侶視為「異類」,必須小心翼翼限縮及避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嗎?相較起政府動用國家資源鼓勵與祝福異性婚姻,政府對同性戀的偏見讓人嘆息。

內政部卸責,地方戶政、法院、當事人疲於奔命

伴盟自2019年開始已經協助超過10對跨國同婚當事人進行司法救濟,在法庭上多位法官甚至出言教訓內政部,認為禁止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是中央政策的錯誤;地方戶政人員也抱怨連連,對於行政體系的迂腐、不作為敢怒不敢言;跨國伴侶當事人這幾年更是在戶政與法院疲於奔命,每一個勝訴判決後帶來的全面改革希望,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政府的躊躇所凌遲與錯過。

目前伴盟已經掌握近500對正在等待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其中有75對有意願、也已經開始準備文件進行司法救濟程序,若中央再不積極立法,等於是將自己的責任轉嫁給地方政府與法院承擔,這對跨國當事人、地方政府、法院來說都是不合理也不必要的成本。

蔡總統即將在2024年卸任,這段日子許多人開始討論蔡總統的歷史定位,沒有人會懷疑,「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國家」的光環絕對會是其中最耀眼的一項,然而如果政府遲遲不願從善如流解決跨國同婚的阻礙,徒使成千上百的跨國同志伴侶及家庭承受不必要的痛苦,這個光環也勢必蒙塵,成為荒謬的遺憾。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圖/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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