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住民父、母姓或傳統名字,才可取得原民身分?憲法法庭展開言詞辯論

《憲法訴訟法》在1月4日開始實施,取代以往的「大法官會議」,以「憲法法庭」開庭。第一場言詞辯論便是與原住民取得身分相關的釋憲案件。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以上是2001年1月17日制定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即202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條項)的規定,也是本釋憲案的爭議焦點——到底以上規定限制了哪一種憲法權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及性別平等?其依據又是為何?這樣的限制又是否違憲?

聲請人之一的吳若韶,母親為太魯閣族原住民,父親為漢人,雙親約定從父姓,依現行法規,吳若韶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代表吳若韶出庭的正是他的雙親,吳欣陽律師及鄭川如副教授。吳欣陽律師在庭上提到,「從一個原住民媽媽來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對於子女的文化限制,已經表現出父權以及漢人思維的立法。」

吳欣陽補充,「系爭規定究竟侵害了什麼權利?包含平等權、人格權、人性尊嚴、自治權以及文化權。」
他強調,系爭規定特別限制了原住民族群,造成了種族間的差別待遇,而且沒有合理的解釋。另外更重要的是,系爭規定對原住民的女性更是造成的間接歧視。
不過,相關機關原住民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就引用數據指,在現行法規下,父非原民、母為原民有約26萬人,其中近16萬9千順利取得原住民身分,佔約64%。
他補充說到,「如果要說促進性別平等,而且是從姓文化的性別平等,我們查遍所有的法規,沒有任何一個法規可以像系爭規定一樣,讓從母姓的情況是大增。」

此外,他也提到,原住民身分法採「血統主義」 和「認同主義」 ,而「從具原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或原民傳統名字」 這一門檻,有其適合性與必要性,可同時達到家族血緣和文化表徵之連結,以及認同意志之強烈程度。
這起釋憲案中,併案審理的原住民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及梧梅·來有 (原名:劉陳春梅)委任律師出庭,她們都主張有血統就有身分,不該用姓名決定原民身分。
相關機關原民會副主任鍾興華表示,希望這樣的爭議應由族人選出的立法委員,透過與族人對話、討論形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