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不上道》酒駕修法歷程、致死傷案件數、再犯率一次看

現行酒駕規定為何?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酒駕行政罰的部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15 mg/L」不得駕車,累犯將提高罰鍰,並新增酒精鎖、強制治療等規定。
刑事罰部分,根據《刑法》185之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精濃度達0.25 mg/L」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立法院也修法規範,若五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金區重大酒駕車禍 高市府盼修法
高雄市警察局長黃明昭受訪時表示,昨日發生在前金區這起重大酒駕車禍的黃姓嫌犯,在民國95年跟98年都有酒駕被取締來移送法辦的紀錄。目前全案依照不確定故意殺人罪、酒駕肇事致死方向偵辦,黃明昭也表示,「這次再酒駕而且釀成重大交通事故,我們深表痛惡,對這個嫌犯要嚴加以譴責。」
若以酒駕致死來看,黃男最高刑度為十年有期徒刑,但若以殺人罪論,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在2020年曾對一件酒駕案做出判決(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該駕駛撞到第一名騎士後仍高速行駛,再撞傷另兩名騎士,高院認為犯嫌行為釀1死2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判處12年6個月徒刑,為我國首宗酒駕致死以殺人論罪確定個案。
法務部長蔡清祥今日出席活動時回應,兩年前法務部曾提出酒駕再犯以「不確定殺人故意」的刑度來加以處罰,「可惜在立法院沒有修法通過,我們希望在個案上,偵審的檢察官、法官,應該要酙酌情節,從重量刑」。
另外,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黃男車上有另一名趙姓乘客。
2019年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同車乘客的連帶責任,年滿18歲乘客可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但除了罰款金額低,也不具刑事責任,嚇阻效果有限。
也因此,今(27)日高雄市交通局提出5大建議,希望中央能修法。
- 酒駕駕駛人除罰鍰外,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不得考領外,建議並沒入車輛
- 對於酒駕肇事者之同桌共飲酒之人,明知其將酒駕而不予禁止駕駛,建議予以裁罰。
- 車主在知情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並建議吊銷車主駕駛執照。
- 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中央修法以未必故意之殺人罪論之。
- 建議同車乘客需連帶負刑事責任。
酒駕「醉」有應得?不涉死傷仍輕判
根據政府開放資料統計,近五年酒駕致死傷案件數、受傷人數有下降趨勢,但死亡人數自2018年起些微上升,仍不可忽略。且根據交通部調查,2014年至2018年間,酒駕累犯違規件數為21萬餘件,累犯率達38.1%,如何遏止酒駕累犯,成為政府難題。
酒駕致死傷案件數 | 死亡人數 | 受傷人數 | |
2016年 | 5695 | 102 | 6993 |
2017年 | 5039 | 87 | 6160 |
2018年 | 4652 | 100 | 5595 |
2019年 | 4212 | 149 | 4991 |
2020年 | 4224 | 151 | 4983 |
根據法務部2020年統計,地檢署偵結的案件中,一般酒駕占99.8%,致死傷只占0.2%。一般酒駕案件以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多,占96.4%;酒駕致死或致重傷案件,則以判處一年以上至三年未滿為主,占6成,三年以上者約3成。
只要酒駕不涉及死傷,刑度通常不會太重,也讓駕駛人選擇「僥倖上路」,成為馬路未爆彈。
2020年12月,南投埔里一名64歲黃姓男子,已有12次酒駕紀錄,並遭吊銷駕照。但他在10月中旬再度酒後開車,闖紅燈被警察攔下,酒測值超標。南投地院法官法官審酌犯後態度,以及經濟狀況,一審判刑一年八個月。
律師林瓊嘉認為,現行依刑法185之3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惟若是累犯法官可加重其刑,可判到3年有期徒刑,但難以有嚇阻作用。建議依判刑次數,來遞加法定刑期,才能防止累犯一再發生。
酒駕修法歷程與重點 一次看懂
▶ 1999年酒駕入刑法 但未規範酒精濃度
1999年以前,酒駕只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鍰,且在1999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才訂出「吐氣酒精濃度0.25 mg/L」不得駕車的規定。
1999年,酒後駕車正式入罪化,法務部將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但法條並未明定酒精濃度,當時法務部以「吐氣酒精濃度0.55 mg/L」作為移送標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但因酒精濃度標準未入法,大多輕判、處罰金了事,酒駕不減反增。
▶ 2011年提高刑責 並增加酒駕致人於死規定
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並沒有特定罰則,而是以過失致死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
2011年,立法院再次修法,除了將酒駕罪責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更增訂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明定酒測值上限 刪除拘役、單科罰金
2013年,為達酒駕零容忍,立法院通過《刑法》185之3條修正案,明訂「吐氣酒精濃度0.25 mg/L」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選項。
同時也加重酒駕致人於死傷刑責,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提高酒駕標準,「吐氣酒精濃度0.15 mg/L」不得駕車,行政罰鍰提高至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
▶2019年增訂累犯條款 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2019年,立法院修《刑法》,五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罰也加重刑責,汽車初犯改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再犯者,機車處9萬元,汽車處12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再加9萬元,以此類推。另外新增酒精鎖、乘客連坐法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