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未准用刑事程序 民團與學界呼籲修法
薛宜家 邱福財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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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暴力對待,但是現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保障範圍,包含未同居伴侶,也可以聲請保護令,但並未准用刑法上,遭受不法侵害的刑事程序。民間團體和學界呼籲修法,遏止親密關係暴力。
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暴力相向,震驚各界,婦女團體表示,其實家庭模式越來越多元,伴侶可能不婚,或是離異後因為照顧孩子住在一起,所謂「家庭暴力」越來越難定義。但若不在婚姻關係,遭受伴侶不法侵害,並未准用家暴法的刑事程序,被害人當下報案後員警也多半只能勸導。
勵馨基金會督導施宜君表示:「男方這邊,他就是一直要騷擾女方,有多次打電話報警,可是警方到場之後,比較多是以口頭勸說的方式就是,勸相對人離開現場,也請我們被害人離開這個住所,可是這樣的做法,其實是比較消極的。」
學界也呼籲,以犯罪防治之觀點而言,要中斷家庭暴力犯罪,關鍵是公權力的介入。目前《家暴防治法》第63-1條規定,雖然納入未同居伴侶,但缺乏刑事程序保障。學界認為,刑事程序入法可防範更多情感犯罪發生,甚至可以考慮把《家暴防治法》更改為「親密關係防治法」。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陳慈幸表示:「我們犯罪學的研究當中,我們可以發現說,刑事程序的介入,還是可以讓行為人,對於他的行為,有一些某一種方面的控制。」
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表示:「當初在設定他是有限縮的,也就是他可以准用的是,可以譬如說,聲請保護令,但是我們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除了民事的保護令這一塊以外,另外很重要的是,整個刑事的程序。」
民間團體也提醒,在親密關係中施暴者,通常行為會循環,容易再犯,萬一遭受不法侵害,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萬一遭到未同居伴侶侵害,也可以到警局或家防中心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呼籲受害者要勇敢站出來尋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