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詐騙集團、慣竊等罪犯強制工作 大法官宣示違憲

梁駿樂/整理報導
發布時間: 更新時間:
大法官許宗力今針對強制工作案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裁定相關法條違憲,即日失效。(圖/截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針對詐騙集團、慣竊等習慣「走偏門」的罪犯,現有法律設計了一套「強制工作」的制度,以協助這些人獲得一技之長,但「抗議天王」柯賜海和數名法官等人質疑制度違憲。大法官同時也是司法院長許宗力今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布相關法條違反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與憲法中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合,裁定違憲,即日失效。

《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都有刑前或刑後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總計有4位法院法庭(法官)提出共5件聲請案、32位民眾提出共34件聲請案,他們主張上述相關條例違憲。

刑法第90條

  1.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2.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3.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今天大法官許宗力表示,相關條例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以及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宣布即日失效。

另外自今(10)日起,確定終局裁判所宣告之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受處分人應另執行徒刑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之日止,其在原勞動場所等候執行徒刑之期間,應算入執行徒刑之期間。

大法官許宗力以《刑法》第90條「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強制工作一律3年為例,他指犯罪特別預防的目的與手,並不應該只有不下於徒刑的強制工作為之。

許宗力又表示,強制工作後再服徒刑,「於刑滿出獄時極可能已荒廢生疏,致使強制工作協助受處分人復歸社會之功能大為降低甚或難以發揮」,有違強制工作手段之必要性。

另外,「強制工作之處分期間一律為3年」的規定,大法官許宗力說:「不問受處分人犯罪行為之型態與情節輕重,一律令強制工作3年,就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而言,顯非對受處分人侵害最小之必要手段。」有違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摘要:連結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