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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觀點】子宮保衛戰》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在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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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一則「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的提議,主張要求政府廢除已婚女性墮胎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在短短十天內,獲得7505個附議。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也表態,將啟動《優生保健法》修法,除了將去歧視化,把《優生保健法》改為《生育保健法》外,未來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將不再需要配偶同意,預計在三月公吿草案。
 
女性生育權再度引發討論,然而已婚婦女墮胎與否,應該是一個人的選擇,還是兩個人的共同決定?在深入聆聽正反兩邊說法之前,先了解現行的政策法規是如何規範人工流產。
 

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現行法規怎麼定奪?

 

延續民國60年「兩個孩子恰恰好,一個孩子不嫌少」的人口政策,民國74年《優生保健法》頒布實行,允許女性進行人工流產,然而立法動機並非賦予女性身體自主權,實為人口控制,避免遭到《刑法》288條墮胎罪處罰。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限制在胎兒健全的條件下,女性要進行人工流產,應該在妊娠24週內進行。除了限定時程,也限制女性可以決定墮胎的情境:除非婦女或配偶患有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疾病,女性遭強暴受孕,或懷孕及生產有可能危及生命,否則選擇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
 
早在民國102年,行政院就曾致函國民健康署,指出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已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修法,尊重婦女的生育自主權。
 
女權團體、醫界認為修法符合人權精神,有助提升婦女自主權。自始反對墮胎的團體則極力反對,擔憂此舉將大開墮胎之門;也有一般民眾認為,已婚婦女獨佔人工流產決定權,對男性並不公平及尊重。
 

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自主權,孰輕孰重?

 

尊重生命大聯盟是國內反對人工流產的倡議團體之一,他們主張,取消配偶同意權是變相鼓勵婦女進行人工流產,將危害胎兒的生存權。
 
「孩子在媽媽肚子裡八、九個月、十個月,所以我們一出生就是一歲。那我們的生命是線性的,線性不可以斷,一斷,生命就沒有了。所以這個生命的起點在哪裡呢?在受精卵開始。」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青龍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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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民眾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提出意見,認為母親不應擅自決定胎兒去留。(圖/擷自公共政策平台)
 
公共政策平台上也有民眾留言指出,生命從受精的一刻就存在,胎兒的生命權應該重於女性自主權。他們認為,廢除配偶同意權是要提升女性自主權,但犧牲的卻是胎兒生命權,並不合理。
 
但女權團體指出,女性也是生命,女性在懷孕期間所需承受的壓力、影響也應該被正視。
 
1614665940q.jpg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認為,除了生命權之外,女性孕育胎兒時的處境也應被考量。(圖/梁駿樂)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提到,「女人其實也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不只是她,她可能也有她的家庭,也有她已經存在的小孩等等,這就是她要面臨的生命。」她更指出,女性選擇人工流產並非無條件開放;法規依舊有週數上的限制,醫療現場也仍有醫師把關。
 
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建霈也同意,當婦女諮詢人工流產時,醫師皆會以客觀立場佐以專業知識,分析胎兒去留對母體的影響,但決定權仍應在婦女本身。「她真的是有一些困難他不想生的,好不容易下定決心了,也覺得這樣做是對她最有利,我覺得我們就不要再去加重她的罪惡感。」
 
若回歸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生命權的定義,《民法》記載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贊成修法的律師李晏榕認為,生命尚未誕生,就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優先考量的應該是婦女的權益。
 

受精卵=精子+卵子,丈夫沒有所有權?

 

受精卵是精子與卵子的結合,於是部分民眾抱持著對於取消配偶同意權的第二種質疑——先生也擁有受精卵的所有權,已婚婦女並不能一人獨佔人工流產的決定權。但女權團體提出了另一種思考方向:為何已婚與未婚婦女,在決定人工流產時有所差別?
 
1614665940s.png反對民眾以受精卵為男女共有為由,認為母親不能獨佔人工流產決定權。(圖/擷自公共政策平台)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表示,「未婚的成年女性,他如果要去做人工流產,他是不用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或是簽署。可是如果今天我結婚了,我就必須得到我先生的同意,你這兩件事情擺在一起看就可以發現,已婚女性的身體就屬於她先生的了。」
 
律師李晏榕則認為,討論受精卵的所有權,其實是將受精卵物化,與前面提及的「胎兒生命權」相矛盾。該如何看待受精卵,李晏榕再以《民法》的身體法益來解釋。
 
「我們不能夠把你的受精卵割裂這個女性的身體單獨去看待他,就像我們不能夠把你的手,或是你的眼睛,單獨的割裂成妳身體的一部分去討論。」李晏榕認為受精卵與母體不可分,討論母體時,應從自主權、健康權角度出發,在法律上才是有意義的。
 
不只有受精卵所有權之爭,也有意見提到,若將立場互換,當女性堅持產下胎兒時,男性無權阻止,那是否也可以拒絕扶養?律師指出,此時應該再翻出前述的《民法》定義來談:胎兒出生後,就是一個受民法保護的生命體,就應轉而考量兒童權益。
 
1614665935y.png反對意見指出,若女性獨佔胎兒生育權,男性應該也有放棄扶養的權利。(圖/擷自公共政策平台)
 
律師李晏榕強調,法律上規定即便不想要這個孩子出生,還是要對孩子負擔扶養的義務,是因為從兒童權益來看,不論是雙親經濟或是互動上的參與,對兒童的發展都有正面結果。
 
那為何女性可單獨決定?也有母職身分的李晏榕認為,「孕程當中,不但對你生理造成影響,也會對你的社會生活、你的心裡的情緒會有非常多的影響。對媽媽來講,她是受這個懷孕影響最深遠的人,她當然有權利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這個孕程。」
 

取消配偶同意權,究竟要保障誰的權利?

 

男女性生理構造上的差異,造就懷孕時男性、女性承受不同程度的生理、甚至是心理壓力。根據醫師的臨床經驗,大多數夫婦皆能透過有效的溝通來達成共識,但如果修法通過,其實能更進一步的去保護不良婚姻下的弱勢婦女。
 
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建霈就曾在診間碰過極端案例,「結婚之後她才發現,她老公事前(婚前)都很正常,後來才發現他又吸毒、又會家暴,那她又懷孕了,對她來講,她是很想結束這段婚姻。」
 
再者,根據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的觀察,當婦女在高衝突的關係中提出墮胎要求時,往往會讓兩人關係更加緊張,導致女性容易隱忍。
 
1614665931h.jpg律師李晏榕認為,身處離婚官司中的婦女若被強迫生下孩子,胎兒的權益可能會受影響。(圖/梁駿樂攝)
 
經手多起離婚官司的律師李晏榕也提出同樣觀點,「如果假設爸爸堅持不讓媽媽拿掉,那變成說孩子被生下來了,他一出生爸媽就在打官司,那一出生的時候可能就變成爸媽可能高衝突,他可能因此就有可能跟另外一方失去聯繫的時候,這樣對孩子真的是好的嗎?」
 
但反對團體認為,政策應該以個案介入來協助家暴婦女,而非全面修法。
 
1614665931t.jpg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青龍認為,受暴婦女的處境應該以專法解決,而非全面修改法律。(圖/黃守銘攝)
 
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青龍認為,「但是如果真的有暴力傾向的話,就是報警家暴,然後用個案處理,絕對不要用特例來影響所有的法律。」
 

尊重女性選擇 醫:人工流產應與負面形象脫鉤 

 

取消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並非第一次的生育權之戰。
 
2019年「合一行動聯盟」主席彭迦智就提出台版的「心跳法案」公投連署,希望禁止婦女懷孕八周、也就是大約測到胎兒心跳後墮胎,當時反對聲浪排山倒海而來。雖然該提案在2020年1月遭中選會駁回,但這場子宮保衛戰卻因年底的取消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政策連署,再起波瀾。
 
反對意見將女性實施人工流產視為惡行,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陳青龍也不諱言,「墮胎又很自由,不用任何的考慮啊,當然是性氾濫。」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指出,社會輿論往往將女性從事人工流產與私生活不檢等掛勾,「最常見就是不負責任、不想養小孩,另外一個就是你的性生活不檢點。」陳書芳認為,如果將人工流產視為一個選擇,就相對中性,應該相信女性是經過考慮、衡量相關狀況後做決定。
 
1614665944n.jpg婦產科醫師黃建霈認為,人工流產選擇權應回歸女性,尊重婦女選擇。(圖/梁駿樂攝)
 
生產並不只限於十月的懷胎過程,往後的哺育、教養更是漫長的考驗。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同時也是婦產科醫師的黃建霈也提醒,即便是做了結紮,仍有千分之一到萬分之一的機率懷孕,避孕失敗並非過錯,呼籲大眾應尊重婦女選擇,去除人工流產汙名,給予女性生育權更多自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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