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槍擊隨即自首可換減刑? 法界:法官仍會考量行兇動機

溫正衡 / 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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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發生不少槍擊案是槍手公然行兇後,主動到警察局自首的案例。台南23日也發生蔡姓男子槍殺角頭並投案的類似案件,引發外界好奇是否會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對此法界人士說,《刑法》第62條已於94年修正,把自首改為得減刑,而非應減刑,如法官考量行兇動機後,未必會給予太多的減刑幅度。

台南23日晚間發生震驚社會的幫派仇殺案,蔡姓嫌犯闖入民宅槍殺陳姓男子後隨即自首,是否符合自首要件?警方強調,雖蔡嫌最後前來投案仍不算自首。

台南警察局長方仰寧強調,「這個當然不算自首,我要在這邊跟大家宣示,這完全不算自首,他(蔡嫌)的犯罪行為,都在我們警方的掌握之中,他來投案,完全不是自首。」

不過法界人士有不同見解,律師江信賢就說到,過去許多槍擊案槍手行兇後再去自首,但這些人的動機並不是真心知錯悔改,想透過自首減刑。若以台南這個案來說,蔡嫌算符合自首要件,但就《刑法》來說,第62條已在94年修正,把自首改為「得」減刑,而非「應」減刑,如法官考量行兇動機後,也不一定會給太多的減刑幅度。

律師江信賢表示,「法官可能會認為這是屬於他犯罪計畫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他是要利用這個漏洞,來達成減刑的一個相關的規定。法官如果斟酌個案其情,認為當事人不是真心悔悟的話,可以不予減輕其刑。」

台南地檢署襄閲主任檢察官林仲斌也說明,「這部分可能要看這個報案時間,跟他到警局的時間差,來認定有沒有符合自首要件。」

江信賢提到,現行法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不過還是要看法官判斷個案具體情形,是否給予減刑。如果法官見解不同,也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情況發生,建議可以採列舉情形,舉例像是若5年內曾經犯過罪,即使自首也可能不給減刑。
 
另外,2月16日安平停車場命案,最後一名徐姓犯嫌也在25日早上6時15分投案,7名嫌犯全部查緝到案,警方也深入追查釐清涉案動機及相關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