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強制治療未規定最長期限 大法官做警告性宣示

陳冠勳 陳信隆 王興中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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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性侵強制治療並沒有規定最長期限,而涉犯猥褻的盧姓男子和2位法官,質疑刑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條文並不合理、有違憲疑慮,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在今天作出解釋,指出相關條文大致合憲,但也做出警告性宣示,要求三年之內相關單位就軟、硬體設施進行檢討改善,將強制治療制度和刑事處罰做出區隔,否則不排除宣告違憲。

台中一名盧姓男子,10多年前犯下乘機猥褻罪,服完刑後,強制治療超過9年,他覺得委屈,也有法官認為,現行的性侵強制治療制度,沒有時間上限等同變相拘禁,因此聲請釋憲。3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大部分合憲,不過,相關條文中沒有讓強制治療當事人陳述意見的部分違憲,應該在2年內改善。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指出:「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的程序,能夠讓這些,這個受治療人能夠有陳述意見,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或者是應該要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認為:「如果這個(強制)治療期間越長,那麼(重回)審查的頻率就應該要越高。」

性侵犯的刑後治療,癥結點在於沒有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限,「再犯風險顯著降低」如何定義也被指出過於抽象。不過大法官仍認為符合憲法人身自由等原則,只是在程序上需要修正,並且罕見的警告性宣示,刑後強制治療應重於治療,而非處罰,因此強制治療制度必須和刑事處罰區隔,相關單位必須在三年內,進行檢討改善。

司法院長許宗力指出:「如果刑後的強制治療制度跟刑事的處罰,要讓它有一個明顯的區隔,如果沒有辦法達到明顯區隔的要求,不無可能會,以後大法官會宣告它是違憲的。」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表示:「即便大法官目前沒有宣告它違憲,可是他給了你一個警告式的宣示,告訴你三年後有可能會是,我覺得這三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期間,你要做的改善,你沒有預算是不可能可以做得到的。」

針對這次釋憲,有婦團則表示,性侵犯對社會與被害人造成的影響,本來就是高風險再犯者,無論此次釋憲結果為何,政府都應該加強再犯風險評估、強化社區預警監控等配套措施,防止社會出現下一次被性侵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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