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因找工作、租屋不順,一時心情不好,今年5月入住旅社時,在房內撕毀千元及百元鈔票,並丟向窗外,多達近13萬元。遭到台北地方法院,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中的損毀幣券罪,判他罰金13萬5千元,可易服勞役4.5個月,全案可上訴。
律師丁昱仁指出:「我們一般說你自己的東西,你可以自由去處分它,你要把它燒掉都無所謂,但是我們今天的課題,如果它是我們的國幣、貨幣或是鈔票的時候,它會涉及到某程度的公共利益。」
邱姓男子撕毀國幣,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13萬5千元,可易服勞役,雖然他向法官供稱,因找工作、租屋不順,才會一時心情差,撕掉10張百元鈔票與125張千元大鈔,並丟出窗外,但仍被法院認定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只要有故意損毀幣券導致不能使用,可處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的罰金。
律師丁昱仁表示:「毀損或是致不堪使用,我們在實務上通常會認為說,如果你今天是把鈔票撕成一半,沒有撕斷,還能把它黏起來,那就還不算,還不算不能使用。」
律師表示,鈔票沒有撕斷,基本上都還在可使用的範圍內,但若故意將鈔票撕成4份,甚至放在水裡泡爛,或是用火燒到剩下一半,就是完全不能使用的狀態,也可能會構成涉及毀損國幣的相關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