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二審無罪 藍委擬修法「吸毒排除減刑」
葉霈萱 陳信隆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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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桃園梁姓男子弒母砍頭顱案,二審以犯案時受毒品影響、欠缺辨識能力改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日前高院已發回更審。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已提案,要修正「刑法」第19條,將吸毒、酗酒排除在減刑或不罰之外
萬美玲主張:「吸毒或是酗酒後,有了傷人或者致死等行為,其實不應該要去跟就是精神病患的一個保障來相提並論。」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也表示:「幾級的毒品、使用多久,然後使用多少的份量,然後他行為時的狀態,定義下去之後,你要用物理標準,用化學標準,用什麼標準,那又是另外一個爭議。」
法律學者指出,刑法第19條中,前兩項是明列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者不罰或減刑,而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即所稱「原因自由行為」,譬如吸毒、喝酒等可以自由選擇的行為,不適用之。但以上行為,是否導致被告處在無責任能力狀態,要交由法官認定。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說明:「你不能說他只要查到他有喝酒做這件事情(犯罪),他就不能適用那個,(刑法第19條)一二項的問題,前提的行為你不能訂得太死太小,所以(第三項)就訂的比較廣泛,預防的問題不是刑法能解決,簡單的這樣講,老實講,刑法沒有嚇阻作用。」
學者建議,與其推動修刑法、加重刑責,不如朝向改進精神鑑定的程序,讓法官可以清楚了解精神鑑定的內容,參考吸毒、酗酒等行為,是否真正有影響被告,才能做出更細緻的判決。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已提案,要修正「刑法」第19條,將吸毒、酗酒排除在減刑或不罰之外
萬美玲主張:「吸毒或是酗酒後,有了傷人或者致死等行為,其實不應該要去跟就是精神病患的一個保障來相提並論。」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也表示:「幾級的毒品、使用多久,然後使用多少的份量,然後他行為時的狀態,定義下去之後,你要用物理標準,用化學標準,用什麼標準,那又是另外一個爭議。」
法律學者指出,刑法第19條中,前兩項是明列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者不罰或減刑,而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即所稱「原因自由行為」,譬如吸毒、喝酒等可以自由選擇的行為,不適用之。但以上行為,是否導致被告處在無責任能力狀態,要交由法官認定。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說明:「你不能說他只要查到他有喝酒做這件事情(犯罪),他就不能適用那個,(刑法第19條)一二項的問題,前提的行為你不能訂得太死太小,所以(第三項)就訂的比較廣泛,預防的問題不是刑法能解決,簡單的這樣講,老實講,刑法沒有嚇阻作用。」
學者建議,與其推動修刑法、加重刑責,不如朝向改進精神鑑定的程序,讓法官可以清楚了解精神鑑定的內容,參考吸毒、酗酒等行為,是否真正有影響被告,才能做出更細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