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 大法官宣告總符合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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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敢有違憲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因為咧審案件的時,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的疑慮,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佇、今仔下晡4點,宣佈黨產條例全部符合憲法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2016年7月三讀通過,行政院依法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政黨從民國34年以來,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等事項,引發國民黨不滿,而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審案,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8號下午4點,結果出爐,「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黨產條例引發爭點的第2條、第8條第5項,以及第14條,規定以法律位階規範「黨產條例」並設立「黨產會」,且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還具有調查權及強制處分的權利,大法官認為並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1項定義的政黨是指在民國76年前,依相關規定而成立,國民黨認為這違背了「個案禁止立法」原則,但司法院秘書長則表示,因為國民黨過去擁有長期主導國家的優勢地位,並擁有大量資產,其他政黨處在劣勢的競爭地位,因此該條款符合平等原則。

而備受討論的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涉及違反「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但大法官則回應,條款的設立屬於憲法上重大的公共利益,因此具有合憲的正當事由。司法院也強調,這次只有對爭議條款做出釋憲,其他部分則不在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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