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煞予販仔拍 查埔罵對方被判拘役


三年前,有一个姓林的男性,佇咧新店的街仔路邊,插車,去擋著人的生理擔仔,結果雙方面煞口角,閣起跤動手,尾手告對法院去,這个林某人因為歹喙,罵對方講是「龜」的囝,煞去卡著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這條罪,去予法院判決拘役30日。這馬就有監察委員出來探討講,有的言詞,敢袂當準做言論自由的範圍內,「公然侮辱」這條法律,無定嘛有違背憲法的成份在內的款。


動手打人的罪責,比動口罵人來得輕微?監察院接獲一名林姓男子的陳情,三年前,他為了找朋友,在新店街道臨時停車,擋到攤商做生意,不料雙方起口角,攤商沈姓男子還對林姓男子動手、架拐子,林先生眼球受傷、報警,並嗆聲「如果你先離開就是龜兒子」等不雅字眼。事後兩人互告到法院,攤商犯下傷害罪,被處拘役10天,但林先生公然侮辱罪成立,被處拘役30天。

==監察委員 陳師孟==
你如果先跑的話你就是龜兒子
(林先生)他只是罵這樣子
他並沒有說 X XXX
這些 他說他沒有說
但是法院認為他們(攤商)供詞
都是一致的 一致說他有罵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不過監察委員認為,個人意見表達、發洩情緒、謾罵,終究還是屬於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憲法保障,因此調查報告出爐後,特別舉行記者會談論此陳情案,主張公然侮辱罪規定不合比例原則,有違憲的疑義。

==監察委員 高涌誠==
這個判決的啟示就是
動口不如動手
當你今天個人意見表達
或情緒揮發 由法院來做判斷
說實在話法院也是基於主觀


監委指出,像是稱呼人「許純美」、房東「張淑晶」,也都曾被告過公然侮辱,然而法官只能依自己的主觀,來判定對錯,侮辱範圍涉及廣泛,所以也呼籲「妨害名譽犯罪」應該除罪化,此案將移請院會討論。

記者 黃怡菁 邱福財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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