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遭攤商打傷 男子辱罵對方被判拘役
黃怡菁 邱福財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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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一位林姓男子在新店街道臨時停車,擋到攤商做生意,被攤商打傷眼球,雙方互控到法院,但被打的男子因為罵攤商「龜兒子」,被處拘役30天。事後林姓男子向監察院陳情,監委認為的確不合理,有違憲疑慮。
動手打人的罪責,比動口罵人來得輕微?監察院接獲一名林姓男子的陳情,三年前他為了找朋友,在新店街道臨時停車,擋到攤商做生意,不料雙方起口角,攤商沈姓男子還對林姓男子動手、架拐子,林先生眼球受傷、報警,並嗆聲「如果你先離開就是龜兒子」等不雅字眼。事後兩人互告到法院,攤商犯下傷害罪,被處拘役10天,但林先生公然侮辱罪成立,被處拘役30天。
監察委員陳師孟表示,「你如果先跑的話,你就是龜兒子,(林先生)他只是罵這樣子,他並沒有說X、XXX這些,他說他沒有說,但是法院認為他們(攤商)供詞都是一致的,一致說他有罵。」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不過監察委員認為,個人意見表達、發洩情緒、謾罵,終究還是屬於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憲法保障,因此調查報告出爐後,特別舉行記者會談論此陳情案,主張公然侮辱罪規定不合比例原則,有違憲的疑義。
監察委員高涌誠認為,「這個判決的啟示就是動口不如動手,當你今天個人意見表達或情緒的揮發,由法院來做判斷的時候,說實在話法院也是基於主觀。」
監委指出,像是稱呼人「許純美」、房東「張淑晶」,也都曾被告過公然侮辱,然而法官只能依自己的主觀,來判定對錯,侮辱範圍涉及廣泛,所以也呼籲「妨害名譽犯罪」應該除罪化,此案將移請院會討論。
動手打人的罪責,比動口罵人來得輕微?監察院接獲一名林姓男子的陳情,三年前他為了找朋友,在新店街道臨時停車,擋到攤商做生意,不料雙方起口角,攤商沈姓男子還對林姓男子動手、架拐子,林先生眼球受傷、報警,並嗆聲「如果你先離開就是龜兒子」等不雅字眼。事後兩人互告到法院,攤商犯下傷害罪,被處拘役10天,但林先生公然侮辱罪成立,被處拘役30天。
監察委員陳師孟表示,「你如果先跑的話,你就是龜兒子,(林先生)他只是罵這樣子,他並沒有說X、XXX這些,他說他沒有說,但是法院認為他們(攤商)供詞都是一致的,一致說他有罵。」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不過監察委員認為,個人意見表達、發洩情緒、謾罵,終究還是屬於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憲法保障,因此調查報告出爐後,特別舉行記者會談論此陳情案,主張公然侮辱罪規定不合比例原則,有違憲的疑義。
監察委員高涌誠認為,「這個判決的啟示就是動口不如動手,當你今天個人意見表達或情緒的揮發,由法院來做判斷的時候,說實在話法院也是基於主觀。」
監委指出,像是稱呼人「許純美」、房東「張淑晶」,也都曾被告過公然侮辱,然而法官只能依自己的主觀,來判定對錯,侮辱範圍涉及廣泛,所以也呼籲「妨害名譽犯罪」應該除罪化,此案將移請院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