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指控,佇咧頭份做鎮長的時有放水,去准一張「棄塗證明」,是有牽涉去好著固定的人,圖利廠商,2013年,臺北地方法院一審以「圖利罪」判伊9年的有期徒刑。毋過臺灣高等法院二審,煞換判徐耀昌「無罪」,總是這條案,檢察官猶閣會用得上訴。 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期間,賣棄土證明圖利廠商,2013年台北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他九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23號高院二審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徐耀昌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 連育群== 原判決撤銷 改判決徐耀昌無罪 (不能因業者)對外販售牟利 就認為頭份鎮公所承辦 具有圖利認識 針對此案,徐耀昌曾多次表明清白。高院指出,過去棄土場申請不易,垃圾場問題嚴重,有不肖業者私自販賣「棄土證明」謀利。高院指出頭份鎮公所當時雖同意業者申請,同意進土,也函請苗栗縣環保局,依縣府指示辦理,據實查核,無違法情事。不能因業者自行販售棄土證明謀利,就推論公務員圖利配合。 ==苗栗縣長 徐耀昌== 今天能夠還我一個清白 說實在我們沒進一顆泥沙 沒去拿人一毛錢 更沒去跟人喝花酒 吃一頓飯 ==徐耀昌辯護律師 洪堯欽== 把事實都講得很清楚 包括縣長本人 包括律師團的成員 我們認為合議庭的法官 有聽到我們心聲 他們也根據相關事實 做一個正確的判決 徐耀昌辯護律師表示,此次提出更詳細的新事證,證明該案的頭份鎮公所公務人員,無涉及貪污圖利。徐耀昌保住縣長職位,檢察官可再上訴。 記者 陳淑敏 沈志明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