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 加設"管中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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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新增遴選委員和校長候選人的關係,閣有「獨立董事」的利益迴避等等的事項。這也予人叫做「管中閔條款」。


歷經去年一整年的紛紛擾擾,台大校長管中閔,終於在今年1月上任。但避免未來再度發生遴選、獨立董事訊息揭露等相關爭議,教育部在8月份公告,修正國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教育部人事處長 陳焜元==
揭露3年內 曾經擔任過這些
營利事業的獨立董事
或監事(等事項)
(校務會議)1/3以上 這個
教務會議代表的提案
然後 出席1/2的人的同意之下
解散遴委會的這樣的一個做法

新制度中,校長候選人和遴選委員,應該要揭露彼此的親屬、師生,以及3年內,是否在同一個營利事業的董監事等關係。除此之外,學校如果發生遴選爭議,在校長就任前,遴委會必須3個月內作決議,否則1/3校務會議代表提案、1/2開會出席通過後就得以解散遴委會。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校長 張瑞雄==
遴選委員會要不(要)動作
基本上 這就很難定義的清楚
(擔憂)不動作是
不符合你校務會議
或是教育部的意思的話
那是不是可以有權力
把我(遴委會)解散
門檻訂得比較高
所以就避免人家講說
干預遴選委員會的動作

==台大電機資訊學院特聘教授 吳瑞北==
你(校務會議)要去否決
否認他(遴委會)
基本上 先天就不太願意
就我在台大這麼多年
你要找到35個人(校務會議代表)連署
非常難 那時候是1/5
那現在它訂了一個1/3
台大校務會議等於是
要58個人去連署
你到哪裡去找58個人

北商大校長認為「獨董」等訊息揭露合理,制度整體看來算可行,但要如何定義遴委會,有沒有「確實處理」、作成決議,這還有模糊空間。台大教授吳瑞北則說明,遴委會本身是由校務會議選出來的,更改為1/3代表提案,1/2同意,這樣的門檻很難跨越。而在未來一年之內,會有高餐大學、高雄大學、彰師大等5所,必須遴選新校長的學校,將適用新制。

記者 曹晏郡 張國樑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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