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高寶中 檢方贏面子輸裡子

觀眾朋友應該還記得,台北地方法院在上個月、一度讓火車站爆炸案的被告高寶中交保,經過檢方提起抗告,才重新裁定羈押。這一件看起來像是法官和檢察官的法律爭執,表面上檢方抗告贏得最後勝利,但其實大家可能忽略了,檢方積極推動的抗告制度立法,卻闖關失敗。 被控犯下台北車站爆炸案的高寶中,相隔兩個星期後,再度踏入台北地院的大門。這回,法官終於作出符合社會多數人期待的裁定,准了檢察官的羈押聲請。表面上看起來,法院和地檢署之間,長年以來對於的羈押權的恩怨戰爭,檢察官這次終於扳回一城。但別忘了,法務部在立法院極力推動的刑事訴訟法羈押即時抗告制度修正草案,已經在前一天闖關失敗。這個草案原本希望改由簡易法庭審理檢方提出的羈押聲請案,一旦簡易庭法官沒有裁定羈押,檢方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繼續向地方法院抗告,而這二十四小時,被告將繼續遭到留置。檢警異口同聲說,這個制度,可以防止像是薛球交保再犯的事件,一再重演。以實際的數據來看,民國九十二年,全台各地檢署的檢察官,總共向地方法院提出六千九百多件的羈押聲請,法官准了絕大部分。但在法院沒有裁准的九百五十九人當中,檢察官只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二十九件抗告案。其中失敗和成功的比例相當。從經驗來看,一年不到三十件的抗告案,多留置被告一天,卻可以預防縱虎歸山,似乎很划算。但民間司改團體擔心,一旦抗告變得更快速而方便,檢方會便宜行事。羈押一個刑案被告,是政府平息社會集體被害恐慌的重要儀式,有人堅信這個社會值得為此先付出一些人權代價,但值不值兩萬三千零十六小時?目前爭論暫休,但並未真正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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