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同婚專法草案準用民法婚姻篇章
李曉儒 莊志成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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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同性婚姻專法出爐,首創以中性釋憲文命名「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明訂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在婚姻章的規定結婚,互相擁有合法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也能準用繼親收養規定,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但目前還不允許共同收養沒有血緣小孩,同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義務,也就是通姦罪和重婚罪的規定,仍然存在。
行政院會正式拍板同婚專法名稱,為避免挺同反挺爭議,首度引用大法官釋字名稱,中性定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同性伴侶準用民法婚姻篇章,法律上有關夫妻、配偶的權利義務,都一併準用。目前泰國政府去年底,已批准同性伴侶法草案送國會審查,讓台灣和泰國都成了亞洲同性婚姻的領頭羊。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說:「院長再次懇切呼籲國人,無論你是異性戀或者是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籲請社會各界也多留一些空間,給人空間就是給自己空間。」
行政院版同婚專法共27條,開宗明義對結婚就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權益義務準用民法,包括滿18歲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不採配偶夫妻字眼,改用雙方當事人;財產繼承也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和繼承篇規定,互享婚姻權利,也要負擔義務,通姦罪和重婚罪同樣適用。至於收養準用民法繼親收養,一方可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還不能收養兩人均無血緣的孩子;此外也保障宗教自由,明定任何人或團體不因此法施行受影響。
法務部長 蔡清祥表示,「收養的話並沒有在大法官會議裡面有談到,不過我們顧及到現實的狀況,對於繼親的收養,我們特別把它納入,因為是要保障這些兒童小孩子的權益。」
至於同性婚姻撤銷部分,和跨國同婚的規定,施行法草案尚未明定,法務部表示,將留待下一波討論後,再納入修正。行政院則表示,為符合大法官釋憲精神,和回應去年公投的結果,希望這部專法各界能互相體諒包容,其中施行法草案也明定,施行日就訂在今年的5月24號,符合大法官釋憲的最後期限,接下來將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