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繼承權」不可剝奪

按照現行的遺產繼承規範,如果民眾沒有在知道「繼承權」被侵害的2年內或繼承開始10年之內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話,那可能無法再爭遺產。但大法官14號做出第771號解釋,認定民眾的「繼承權」不可剝奪,未來只要是合法的遺產繼承人,不會因為時效過了就完全喪失「繼承權」,還是有機會請求回復。

遺產繼承權出現新變革, 按現行民法,遺產繼承權如果被侵害,必須在知道受侵害的兩年內或有繼承權的十年內提出回復請求,否則會喪失權益。大法官做出771號解釋,說明繼承權「不可剝奪」,合法繼承人就有機會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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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周武榮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後,並不影響到繼承權的喪失,繼承人還可以依照民法767條的15年時效去請求返還所有物。」

舉例來說,父親過世,遺產由妻子兒女繼承,如果兒女年幼,遺產轉移到妻子名下;兒女長大後,母親不願分錢,要想打官司,只要距離父親過世超過10年,兒女也拿不到遺產。但771號解釋出爐,兒女繼承權沒有因為時效而喪失,因此還可以主張「物上請求權」,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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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周武榮說,「影響的範圍可能有限,因為其實他最多只增加了5年,除非以前在訴訟當中因為10年時效受到敗訴判決的話,可以提起再審。」

至於現行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因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因此未來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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