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解釋令"自用非營利" 原民狩獵合法

原住民依照傳統文化去打獵,卻因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長期爭議不斷。原民會跟農委會,昨天共同發布解釋令,只要是「自用」不是抓去賣,原住民打獵是合法的,而且時間不受、豐年祭還是傳統祭典限制,一般時也可打獵,事後報備就可以。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獵捕野生保育動物山羊和山羌,要給母親食用,卻被判刑三年半,引發檢察總長顏大和,提出非常上訴。原住民堅持打獵是傳統文化、沒有違法,這個爭議十多年的問題,原民會和農委會8號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項的解釋令,認為原住民只要是基於「自用」的非營利原則下,就能獵捕各類的野生動物,事前通報機制,也改為事後報備。 ==原民會經濟發展處長 王美蘋== 野保法的21條之一裡面 沒有自用 非營利自用放進來 以致於過去這麼多年來 有非常多的這個獵人 因為這一個除喪 或者是婚喪喜慶或者是家祭 去狩獵的時候而觸法 原住民基本法本來就明定,原住民在自用的情況下,可獵捕野生動物,但野生動物保育法,卻只限定豐年祭等傳統祭典才行,十多年來,也讓不少原住民獵人因為獵捕了野生動物、背負刑責。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總召 Savungaz== 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但是其實下一步的問題 當然母法還是要跟著修正 還有一個問題是 今天解釋令公告以後 其實我們獵人最常遇到的問題是 不是被判刑的那一刻 而是當他一開始被懷疑是 一個犯罪的人 然後一直到他的判決結束 有罪或無罪那種冗長的司法過程 受到的折磨 原民會與農委會,共同做出解釋令,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給予肯定,但也認為,光行政解釋還不夠,希望直接在野保法修法時,直接在條文中,加入「自用」二字,徹底免除刑事責任。另外針對野生動物的數量,原民會說未來會和林務局合作,每一到兩年監測一次,讓保育制度更為彈性。 記者 黃怡菁 張梓嘉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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