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延遲通報 法條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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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波SARS疫情當中,不少醫療人員和醫院主管被認定延遲通報,遭到罰款,甚至撤職。這主要是根據醫師法當中,「醫師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法定傳染病」的規定。不過有人認為,醫師法規定的這個通報時效,已經六十年沒有修法,和實際的需要嚴重脫節。
上個月中,關渡醫院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延遲通報SARS疫情,不但被公告罰款30萬,院長王聖賢也遭到撤職,直到後來新局長張珩上任,才得到「平反」。目前回到第一線擔任主治醫師的王聖賢指出,政府如果要追究醫院責任,首先應該確立醫師通報的起算時間點標準,才不會冤枉無辜。
醫師法規定,醫師如果診斷出像是SARS這樣的法定傳染病病人,應該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王聖賢認為,站在防疫優先的立場,主管機關不應該拘泥於法條。
同樣被指延遲通報,後來也得到平反的和平醫院醫師張裕泰,他的家屬更指出24小時內通報的規定,將使得業務繁忙的大型醫院醫師,疲於應付。
其實,衛生署有規定地區型以上的醫院,必須設感控小組,協助醫生通報。只不過衛生署並沒有明確要求,應該由誰負起往上通報的責任。
兩百多人的關渡醫院,通報流程相對順暢,不過遇到像和平醫院這種上千人的大醫院,就難免忙中有錯。抗疫天使後援會的訴求之一,就是希望修改已經實施六十年的醫師法,讓第一線的醫師,下次再遇到SARS這類嚴重傳染病的時候,不必一邊忙著看診,一邊又要擔心會延遲通報,遭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