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港安檢所週三下午,獲一艘蘇澳籍漁船,載有六大袋已經肢解的海豚肉以及一袋鯊魚,經花蓮縣農業局初步篩檢是保育類動物,漁民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有可能被處以最重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港口邊,就放著六個紅色麻袋,打開一看是顏色非常暗紅的魚肉,還有已經割下的尾鰭,週三下午,花蓮港安檢所在外海巡邏,發現蘇澳籍漁船「新海利66號」行蹤可疑,上岸後仔細搜查,查到已經遭到肢解的海豚,還有一袋鯊魚鰭。
==花蓮漁港安檢所副所長 梁麥傑==
船長也承認說 這個麻袋裡面
確實就是海豚
為了確認,花蓮縣農業局人員,進行魚肉檢驗測試,試紙上出現兩條線,初步判定就是保育類動物,如果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罰則很重,但漁民否認有殺海豚。
==花蓮縣農業處保育林政科 技士 陳敬儒==
保育類野生動物
是禁止獵捕宰殺的
獵捕宰殺就會觸犯同法第41條
它是最少要罰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漁民==
我們不是抓 我們是撿到啦
牠死掉捕起來
總計這次查獲的海豚肉共241公斤,農業局指出,由於海豚大量吃魚,許多漁民認為因此造成漁獲減少,會殺海豚洩憤,但仍提醒,海豚是保育類動物,宰殺獵捕有刑責,呼籲不要以身試法。
記者花蓮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