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家屬意願不一 是否急救惹議

(病重危險,自己簽約/急救拒絕,有用嗎?一老女,心肺衰竭,簽名同意/急救不,病快要危險,家親戚/見,堅持/醫/急救要,如果不/上訴要,醫生只好依照,到最後女救/活著,醒來/生氣,抗議/我活著不要,逼我/尊重我沒有。這事發生,醫師認為,死前簽約/醫治療法規/修改完,宣傳棒,但真的依照能嗎?不一定,如果家親戚反對,這簽署/廢。) ======== 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究竟有沒有用?一名心肺衰竭的老婦人,簽署之後,病情急轉直下,但家屬卻堅持醫院一定要進行急救,否則提告,醫護人員只好進行急救,但是這名婦人醒來後,相當生氣,抗議她的醫療自主權沒有受到尊重。 有醫師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後,其實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為只要有一名家屬跳出來反對,就前功盡棄。 -2今年5月 一名老婦人 因肺動脈高壓引發心肺衰竭 -1住進台大醫院治療 -2老婦人覺得自己的病況 越來越差 -2要等到適合的心肺來做移植 機會並不大 -2因此自行在醫院 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 -2但沒想到 當老婦人病情危急 -2轉住加護病房時 她的侄子卻要求 -2醫院務必要進行插管 以及葉克膜急救 -2由於家屬揚言要告醫院 所以醫護人員只好進行急救 -2但當婦人急救後醒來 發現身上插滿管子 -2相當生氣拍打病床 抗議她的醫療自主權未受尊重 -2醫生表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後 -1其實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2只要有一名家屬跳出來反對 就前功盡棄 -2但衛生署認為 只要經過兩位醫師判定 -1病患已經屬於生命末期階段 -2而且病人本身 也已經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1只要有這兩個要件 -2醫師就不必擔心 未對病人急救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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